云南红塔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0日
云南红塔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红塔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云南红塔银行公务卡章程》(以下简称“公务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红塔公务卡,经与云南红塔银行发卡机构(发卡机构指云南红塔银行各营销网点,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红塔公务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甲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公务卡章程、提供红塔公务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奖品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乙方依法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在审批授信、额度管理、贷后管理、欠款催收等卡业务管理及异议核查过程中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渠道查询甲方本人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甲方本人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并将甲方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收到红塔公务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如甲方所申领红塔公务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应在收到红塔公务卡后,及时向乙方申请电子现金启用,也可通过芯片消费交易自助办理电子现金启用。同时,甲方应及时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2、甲方应妥善保管红塔公务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甲方不得将红塔公务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售、出租或转借红塔公务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3、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甲方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红塔公务卡办理密码重置。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红塔公务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受理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公务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针对上述交易(含预授权,预授权指特约商户就甲方预计支付金额,提前向乙方取得付款承诺,并在甲方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按实际交易金额通过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进行支付结算的业务。预授权完成/确认交易可通过联机、离线或手工方式处理,无须验证卡片密码),乙方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甲方公务卡账户。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其中,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在境内,红塔公务卡可在乙方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或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在境外,公务卡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甲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乙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甲方使用红塔公务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云南红塔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甲方在乙方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和交易的款项,均记入甲方人民币账户。甲方公务卡账户的资金以现金存入或以合法款项转账存入。
5、甲方遗失红塔公务卡应立即通过云南红塔银行电话银行(0877-96522)、网上银行(www.ynhtbank.com)、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乙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红塔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甲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红塔公务卡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乙方对红塔公务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为五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公务卡,乙方有权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果甲方在红塔公务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红塔公务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红塔公务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而造成红塔公务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公务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红塔公务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红塔公务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货币兑换费、追索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发放其他同等级的红塔公务卡。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红塔公务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7、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45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在销户申请时甲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导致电子现金余额不能为零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
8、甲方同意乙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甲方提供增值服务。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红塔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10、乙方发行的公务卡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如您需要使用“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或拨打服务热线0877-96522开通此业务。
第三条 对账及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应通过电子账单、对账单、对账簿等方式,定期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红塔公务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甲方所有红塔公务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甲方在云南红塔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止付扣收;降低甲方公务卡授信额度;提前追索全额透支金额、提前终止甲方卡内分期业务并全额追索欠款;将甲方违约信息在云南红塔银行网站(www.ynhtbank.com,下同)或其它媒体上公布等措施,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3、甲方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电子邮箱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与本合约相关的法律纠纷,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家庭地址(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也将作为诉讼期间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传票、裁决文书的执行文书等)由法院寄送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4、红塔公务卡条款
(1)公务卡透支利息按月计算。公务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近似年利率18.25%),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近似年利率12.78%),按月计收复利,近似年化利率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实际执行利率按本行公示价格为准。
(2)甲方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乙方制定的透支利率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3)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每期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红塔公务卡最低还款额包括本期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10%加所有费用、利息、超额使用部分、分期付款当期金额、上期未还清部分、预借现金等的总和。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对全部账单金额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红塔公务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4)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违约金除外)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5)红塔公务卡账户内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6)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乙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甲方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甲方公务卡账户,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分期手续费以办理分期业务时价格展示为准,其近似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
(7)乙方对甲方的应还款项,按照以下顺序冲还:正常或逾期90天(含)内的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按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乙方有权按适用法律、监管要求或因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顺序。
5、甲方应承担红塔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红塔公务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费用按照乙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
第四条 其他
1、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红塔公务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乙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甲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停止其使用红塔公务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甲方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红塔公务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享有按规定使用红塔公务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停止甲方红塔公务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降低公务卡授信额度,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红塔公务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全额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公务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甲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
(3)甲方将公务卡资金用于套现、房地产、投资、生产经营等非个人消费或监管规定的限制性领域;
(4)甲方年龄超过我行发卡年龄;
(5)甲方6个月以上未使用我行公务卡;
(6)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本合约及公务卡章程等规定;
(7)乙方根据内部风险控制要求或风险控制机制认为需要调整甲方用卡条件的。
第五条 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红塔公务卡有关的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第六条 乙方服务热线电话:0877-96522。乙方公告方式:云南红塔银行网站、微信公众号、营业网点等。乙方通过前述任一渠道对公务卡章程、本合约、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进行公告。
第七条 红塔公务卡申请表和《云南红塔银行公务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本合约由乙方负责制定和修改。乙方可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透支利率、违约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乙方可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定或调整。乙方如对上述关于透支利率、违约金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红塔公务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第九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属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同时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第十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云南红塔银行公务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甲方在使用红塔公务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或云南红塔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红塔公务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